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张咏华


如,在因特网的发源地美国,一份新近的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将因特网的跨地域、跨国界的性质同政府权力的管辖范围的(地理上的)疆界的矛盾,视为因特网管理的一系列难点的原因所在。美国因特网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et Council)会同(美国)国际科技与贸易协会(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nd Trade Associates, Inc.; 简称ITTA)发表的《2000年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在分析因特网管理的难点及因特网对于管理的挑战中指出,对因特网管理的复杂性,在于“政府的法律和执法机制是根植在实体的地理范围之内的,”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介,它使各种信息能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自由地流动。” ⑴根据美国因特网委员会和ITTA的分析,对因特网的网络空间的管理不同于且复杂于对实体世界的管理之区别,正在于因特网的跨地域、跨国界性质,同政府权力的管辖范围的(地理上的)疆界,是相矛盾的;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因特网管理中出现了如下一些难点:(1)对一些在实体世界属于违反法规因而会受到制裁的行为,一旦移到网络空间,由谁充当负责制裁的主体及如何制裁不清楚。委员会的报告举例说,“在实体世界,一个违反当地禁止播映淫秽影片法规的人会被拘捕坐牢;在芝加哥市中心区的中间开设的赌场会被勒令马上关闭;一个试图逃避向州政府交纳销售税的商人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但是在因特网世界里,具体谁有责任对这些行为采取制裁措施并不清楚,如何处置这些行为更不清楚。在迪比克(DUBUQUE)接收到的淫秽信息可能来自博茨瓦纳(Botswana);向德国杜塞尔多夫(Dűsseldorf)的赌徒收睹钱的赌场业主可能住在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Caracas);向在西班牙的马德里(Madrid)的购物者兜售裤子的商人可能住在挪威的奥斯陆(Oslo),而裤子本身则可能来自泰国。”⑵(2)不论一个国家、一个州或一个地方的司法界是否将某一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网上,要认定其行为人和发生地常常是极其困难的。(3)因特网上的活动并不完全处于一国政府权力的管辖范围之内。对于在一些国家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这些国家常常缺少阻止网上的这种行为的权限。⑶美国因特网委员会和ITTA提出,因特网与其说是一个地理空间,倒不如说是一个文化、语言和社会空间,时常超越传统的政府权限的管辖范围。

在我国,近年来新闻传播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发表显示,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论题,而不少研究在分析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之困难时,也把因特网的跨地域、跨国界特征,视为重要原因。笔者通过梳理《新闻与传播研究》、《国际新闻界》、《新闻大学》和《新闻记者》1996年――2000年刊载的文章的内容,发现这几家刊物在最近五年中无一例外地都刊登过有关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的文章,其中,尤以《新闻与传播研究》刊载的有关文章篇数较多,达七篇。(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选择这四家刊物的原因,仅是出于对三种情况的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这四家刊物两本在北京出版,两本在上海出版;类别――兼顾主要面向研究界与面向业界的刊物并兼顾季刊、双月刊和月刊;可行性因素――主要是指刊物对笔者而言的可获得性。笔者丝毫无不重视其它新闻传播学刊物之意。)鉴于这几家刊物作为新闻传播学科的专业刊物,可覆盖的论题是众多的,光是网络传播就有许多课题可研究,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只是其中之一,笔者认为以上事实多少显示出网络的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研究论题,对我国学术界颇具吸引力。在有关研究中,不乏从网络的跨地域、跨国界特征的角度,分析网络传播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挑战的。例如,《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一期刊登的《电子网络出版物的法律法规建设》(作者:张西明)一文,在讨论到“现行法律在实施中遇到的主

|<< << < 1 2 3 4 5 6 > >> >>|

·上一篇文章:浅谈突发事件的新媒体传播
·下一篇文章:浅谈会计信息传播


【相关内容】

浅谈战汉高古玉的不同艺术表达力

佚名

浅谈战汉高古玉的不同艺术表达力

佚名

浅谈徐悲鸿画款轶闻

佚名

浅谈徐悲鸿画款轶闻

佚名

浅谈大众传播中的受众心理

王健

浅谈会计信息传播

万晓文

浅谈突发事件的新媒体传播

胡波

浅谈大众传播的负面影响

佚名

浅谈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

张晓

浅谈现代性与中国传统艺术的现代化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