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张咏华


制裁、惩罚网上的犯罪行为,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就是见效的最大保障。就服务于网络传播管理的技术手段而言,如网络监控软件技术,过滤、删除垃圾信息的软件技术等,它们的使用固然可以解决网络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但是这种使用本身,也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原则的支持,否则也会引发关于其合法性的质疑。例如,个人固然有权为保护自己免受网上不良信息内容的侵害或“垃圾”信息的骚扰而使用过滤技术,家长为使未成年子女免受网上不良信息的侵害而使用过滤技术,也不难被接受,因为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后者负有监护责任。但是,其他人或团体等使用过滤技术、监控软件技术等技术手段,恐怕就需要有关法律、规定为之提供依据,方能不引起争议。不论是自律手段还是技术手段,在发挥自身对于因特网管理的作用中,都离不开法律框架提供的根本支撑。当然,网络立法的过程中难点颇多,这说明网络传播法律建设的艰巨性。但一些必要的网络立法,毕竟又是人类社会无法避开的。这就需要人类社会认真对待网络立法面临的难点,制定出克服难点的策略。

因特网是近年来崛起的创新事物,人们对任何创新事物的认识,都要经历一个逐步深化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和创新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同步,并且离不开对创新事物的追踪研究。因特网的社会管理,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传播的管理经验,无疑构成一种挑战。应对这种挑战,制定合理有效的因特网管理决策,离不开深入研究提供的扎实依据。学术界理应对这一问题,予以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⑴United States Internet Council & ITTA, Inc.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nd Trade Associates, Inc.). State of the Internet 2000. (美国因特网委员会《2000年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在其网站上公布,网址:。 上网日期:2001年2月10日。)

⑵ 出处同上。

⑶ 出处同上。

⑷张西明《电子网络出版物的法律法规建设》。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一期,第2-7页。

⑸ 钟瑛《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四期,第20-25页。

⑹ 杨瑞明《信息高速公路与‘交通管制’――电脑时代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问题》。载《新闻大学》1996年冬季号,第41-43页。

⑺ Meyrowitz, Joshua. (1985)No Sense of Place: The Impact of Electronic Media on Social Behavio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Paperback edition, 1986)p. 71.

⑻ Ibid., pp. 116—117.

⑼United States Internet Council & ITTA, Inc.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nd Trade Associates, Inc.). State of the Internet 2000. (美国因特网委员会《2000年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在其网站上公布,网址:。 上网日期:2001年2月10日。)

⑽张西明《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媒介法研讨会”, 2001年1月在香港召开。)

⑾ 钟瑛《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四期,第20-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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