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张咏华 |
电视曾被麦可卢汉等传播学者描述为具有“融合性”特征,因为,借用麦氏的措词来说,电视将文本(文字)、声音与图象融合为一体,变为“电视马赛克”(“television mosaic”)。 而因特(互联)网与之相比,在这一特征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其融合性不但表现在集信息的上述这些符号形式于一体,而且还表现在:它可以把原本相互分隔的、泾渭分明的各种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融合在一起;可以把人际传播、群体/团体传播、大众传播这几种不同层次的传播活动集聚于一网。在网上,传播领域中传统上区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在信息流通形式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化;不同的传媒在运作方式方面的界限也变得模糊化;传播参与者在传受角色方面的界限也变得模糊化……
正是因为因特网作为具有显著融合性特征的复合型媒介,打破了传播领域的一些重要的旧有界限,加上传播活动的行为伴随性特征(传播活动往往伴随其它行为而发生),才使一些原本由实体世界的人际传播相伴随的、但无法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行为,有可能被搬至“网络世界”。这可说是“网络世界”不同于传统的“媒介世界”的关键所在。网上会出现欺诈、虚拟赌场、电子赌博等令人耽忧的现象,也同这一点有关:欺诈行为、赌博行为都不可能没有人际传播的卷入、伴随,网络可以容纳人际传播,诸如此类的不良行为延伸至网上的危机,正隐伏于因特网的这一特点之中。也正是由于因特网以其融合性特征打破了旧有的传受角色界限,网络传播中所有用户都可能成为信息发布者,网络传播中除了设有专职的“把关人”的部分(传媒网站的传播)以外,个人网页、电子公告牌上的信息发布,都是没有专职“把关人”的。这一点同认定网上行为责任人的困难,有密切的联系。而因特网的跨地域、跨国界的特点,又进一步强化了网上行为责任人认定中的困难。
III.法律框架的指导作用及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重的重要性
网络传播的用途多样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网络的管理,必然要比单一地用于大众传播、而且基本上属于地域性或全国性传播系统的传统传媒业的管理,复杂得多。网络传播立法,因而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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